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協會組織章程

Taiwan Pickleball Association

台灣匹克球協會 組織章程

依據人民團體法訂定,推動匹克球成為全民運動之最高規範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名稱

本會定名為台灣匹克球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宗旨

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,以推廣匹克球運動、提升全民健康、培育專業人才、促進國內外匹克球交流、辦理各級競賽及教育訓練,推動匹克球成為全民運動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會址

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,並得視業務需要經理監事會決議設立分會、辦事處或聯絡處。

第四條 任務

本會任務如下:

  1. 推廣匹克球運動。
  2. 舉辦國內外匹克球競賽。
  3. 培訓裁判、教練及專業人才。
  4. 辦理匹克球教育研習及講座。
  5. 推動校園、社區及企業匹克球活動。
  6. 促進國際匹克球交流合作。
  7. 協助政府推展全民運動政策。
  8. 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辦理相關業務。
  9.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
第二章 會員

第五條 會員種類

本會會員分為:

  • 個人會員
  • 團體會員
  • 學生會員
  • 贊助會員
  • 榮譽會員

第六條 入會資格

凡認同本會宗旨,願遵守本章程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均得申請加入。

第七條 會員權利

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1. 選舉權。
  2. 被選舉權。
  3. 罷免權。
  4. 發言權。
  5. 表決權。
  6.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會員優惠。

第八條 會員義務

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:

  1. 遵守本章程及決議。
  2. 按時繳納會費。
  3. 維護本會名譽。
  4. 協助推展本會業務。

第九條 退會與處分

會員得以書面提出退會申請。

會員有違反章程、損害本會聲譽或未繳會費達一年以上者,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或除名。

第三章 組織

第十條 最高權力機構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

會員大會之職權:

  1. 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  2.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  3. 審議年度工作計畫。
  4. 審議預算及決算。
  5. 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四章 理事及監事

第十二條 名額與選任

本會置:

15 理事(人)
5 候補理事(人)
5 監事(人)
1 候補監事(人)

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

第十三條 理監事互選

理事互選: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若干人、常務理事若干人。

監事互選:常務監事一人。

第十四條 理事長職權

理事長職權如下:

  1. 代表本會對外。
  2. 主持理事會議。
  3. 督導會務。
  4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
第十五條 任期

理監事任期四年,得連選連任。

第五章 委員會

第十六條 委員會設立

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設立下列委員會:

一、競賽委員會 二、裁判委員會 三、教練委員會 四、訓練發展委員會 五、國際交流委員會 六、校園推廣委員會 七、企業合作委員會 八、運動科學委員會 九、行銷公關委員會 十、會員服務委員會

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。

第六章 會議
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

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

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十八條 理監事會議

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

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。

第七章 經費

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入會費。
  2. 常年會費。
  3. 政府補助。
  4. 企業贊助。
  5. 活動收入。
  6. 捐款。
  7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條 會計年度
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八章 附則

第二十一條 未盡事宜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
第二十二條{施實與修正}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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